“巡察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线索,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委巡察组可以作为即办线索,移交市纪委或被巡察党组织及时处理……”
近日,太仓市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作出台了《关于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处置,切实提高问题线索办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太仓市制定出台的《关于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共18条,4附件。重点突出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专人管理,细化问题发现环节。专人负责在巡察期间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并将其中反映的问题与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一登记和记录,及时录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系统。市委巡察组及时召开组务会,对问题线索逐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深入了解的方式和处置意见。
二是突出分类处置,优化线索审核环节。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建议了解关注类、建议参考类三个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涉及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线索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线索,重点汇报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了解关注类问题线索,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突出全程把控,强化处置督办环节。巡察办及巡察组负责对巡察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和督办,巡察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管理、汇总、分析,动态掌握问题线索交办情况,巡察组定期将各单位整改办理情况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办理存在敷衍、推拖以及办理不到位等情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我们制定这个《管理办法》,就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仅可以及时查处巡察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更让群众切身感受到自己反映的事情有人管,从严治党就在身边,纪检监察就在身边,从而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该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说道。(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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