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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8
文章来源:太仓纪检
浏览次数:59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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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压实队伍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谈心谈话主要为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关爱谈话、提醒谈话等,旨在通过常态化的交流了解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帮助干部成长进步,解除干部思想负担,激发干事创业激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  谈心谈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努力通过多渠道充分了解干部的工作表现、思想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在谈话过程中,既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明确指出存在问题。

(二)以诚相待。坚持做到推心置腹、坦诚交流,尊重和关心干部。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创造良好的谈话氛围,达到消除隔阂、帮助提高的目的。

(三)激励关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关心干部,注重把握谈话对象思想动态,增进了解、沟通思想,帮助干部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内在动力。

(四)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确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五条  坚持谈心谈话全覆盖。原则上根据谈心谈话对象分级实施:

(一)市纪委书记每年至少与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市委巡察组组长、镇(区、街道)纪(工)委书记、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进行1次谈心谈话。

(二)市纪委副书记每年至少与市委巡察组副组长、市委巡察办副主任、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谈心谈话。

(三)市纪委监委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部门正副职干部进行1次谈心谈话。

(四)各镇(区、街道)纪(工)委书记、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与本单位(部门)同志进行1次谈心谈话。

第六条  注重把握重要时间节点,坚持做到“四个必谈”:

(一)发生岗位调整必谈。干部进入纪检监察系统、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或退休等情况时,应通过谈心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肯定工作成绩与贡献,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工作、纪律方面的相关要求,听取干部本人意愿和想法。

(二)遭遇挫折变故必谈。干部家庭发生变故,有可能产生思想情绪、背有思想包袱不安心工作或工作生活遇到较大困难时,应通过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交心通气、尽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理顺情绪,表达关心慰问。干部出现工作失误时,及时帮助分析根源、查找不足,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改正错误、认真工作。

(三)承担重大任务必谈。干部经组织选派,承担重大工作任务或至上级纪委监委、其他部门挂职锻炼时,应通过谈心谈话及时明确工作要求,帮助干部解决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提醒干部保持清醒头脑、严以律己,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难题。对外出执行工作学习任务的干部,由所属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可采取电话、微信等途径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也可定期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四)存在苗头问题必谈。干部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时,或者发现有违规违纪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通过谈心谈话及时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要求,提醒干部及时纠正,防微杜渐。

第七条  注重把握谈心谈话方式,做到“三个结合”:

(一)定期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谈心谈话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及时开展,鼓励设置固定谈心谈话日,常态开展谈心谈话工作;根据每位同志思想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二)领导约谈与主动沟通相结合。谈心谈话一般以领导约谈为主。干部个人思想上有困惑、工作生活中有困难或者有其他重要情况,认为需要与领导沟通汇报的,可以主动提出谈心谈话要求。

(三)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涉及个别干部职务、岗位调整或者个性问题时,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涉及部分干部职务、岗位调整或者共性问题时,可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注重提升谈心谈话成效。谈心谈话应努力做到“六个清楚”:

(一)基本信息清楚。出生(入党)年月、工作时间、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以及个人主要成长经历等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家庭负担、经济负担等情况。

(二)思想状态清楚。“四个意识”、意识形态、党性修养、思想品德等情况。

(三)习性特点清楚。生活习性、脾气秉性、兴趣爱好和为人处事特点等情况。

(四)现实表现清楚。工作能力和表现,与领导同事相处情况,个人愿望、思想变化等情况。在外执行任务、学习、借调等人员的思想状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五)挫折困难清楚。工作、生活上遇到的挫折、突出矛盾和困难等情况。

(六)社会交往清楚。八小时外的社会交往情况,社会圈、生活圈、朋友圈等情况。

第九条  做好谈心谈话归档整理。干部室每季度汇总谈心谈话开展情况。谈心谈话应作好记录,涉及岗位调整、存在苗头问题的谈心谈话,应填写《太仓市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记录表》,交干部室统一归档。

第十条  对谈话中发现的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报至干部室汇总,对其中属于制度原因的,及时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对谈话中反映的干部个人存在的一般性问题,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并跟踪整改、纠正情况。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谈心谈话,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谈话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谈话内容,对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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